郵件賠償
國內特快專遞和快遞包裹郵件賠償標準
因承運人原因造成郵件丟失、短少、損毀或延誤的,按下列標準賠償:
- 保價郵件發生丟失、完全損毀的,按保價金額賠償;部分損毀或短少的,按實際損失賠償,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,同時退還已收取的郵費。
- 未保價郵件發生丟失、損毀或短少的,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,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所付郵費的六倍,同時退還已收取的郵費。如該賠償標準不足以彌補損失,請根據寄遞物實際價值選擇等值保價服務。
- 郵件發生延誤的,國內特快專遞郵件以承運人對外公布的全程時限為標準,退還已收取的郵費;國內快遞包裹郵件以國家郵政局申訴判責時限為標準,退還已收取的郵費。
- 一票多件郵件的賠償按與寄件人簽訂的協議執行。
備注:快遞包裹國家郵政局判責時限:
同一城市城區內2天送達;直轄市城區寄往遠郊區縣城區3天送達;省內5天送達;轄市、省會城市間7天送達;省際地級以上城市間8天送達;省際其他地區間9天送達。
以下情況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:
- 不可抗力(保價郵件除外)。
- 寄遞物品違反禁寄或限寄規定,被國家行政機關沒收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處理的。
- 外包裝完好,而內件短少或損毀,簽收人簽收時未提出異議的。
- 因寄件人、收件人過失或寄遞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郵件損失或延誤的。
- 因寄件人填寫本單不規范或填寫錯誤等,導致郵件延誤或退回的。
- 用戶自寄件之日起滿一年未查詢又未提出賠償要求的。
- 任何由于郵件的丟失、短少、損毀或延誤等原因造成的其他直接損失或間接損失。
- 超過寄遞限額以上部分的損失。
國際(地區)特快專遞郵件賠償標準
因我公司原因造成郵件丟失、短少、損毀或延誤的,按下列標準賠償:
- 保價郵件丟失、損毀的,按保價金額賠償;部分損毀或短少的,按保價金額比例賠償,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,同時退還已收取的資費(不含其它費用,下同)。
- 未保價郵件丟失、損毀的,按實際損失賠償,最高不超過已收取的資費,同時退還已收取的資費。
- 對證實因我公司原因導致延誤的郵件,每件賠償標準為已收取資費的50%。[寄往卡哈拉郵政的郵件,每件賠償標準為已收取的資費,寄件人需在交寄時正確填寫收件人郵編(中國香港除外)且自郵件交寄之日起30日內提出索賠;無有效郵編(中國香港除外)或超過30日索賠的,每件賠償標準為已收取資費的50%。]
以下情況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:
- 不可抗力,包括但不限于:地震、龍卷風、風暴、洪水、大霧、戰爭、空難或禁運等,暴亂或民間騷亂;罷工等。
- 郵件自身固有缺陷或特性。
- 寄件人自交寄郵件之日起四個月內未提出索賠要求的。
- 郵件違反禁、限寄強制性規定,被國家行政機關沒收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處理的。
- 外包裝完好,收件人正常簽收后發生的任何索賠。
- 郵件丟失、短少或毀損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及郵件延誤造成的其他損失。
- 超過郵件申報價值以上部分的損失。